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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稅款逾2億元 19人團伙走私白糖案在滬宣判

2021-03-20 12:56:21 中國新聞網(wǎng) T大

  當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鄭某國、周某勤、王某福等18人走私普通貨物、被告人張甲走私普通貨物、開設賭場案,一審判處18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張甲犯走私普通貨物罪、開設賭場罪,數(shù)罪并罰。1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3100萬元至30萬元不等,對4名犯罪團伙核心人員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至三年不等。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月起,被告人鄭某國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李某云等人實施繞關走私白糖入境的犯罪行為。2019年3月,被告人鄭某國、周某勤、王某福三人經(jīng)共謀后,共同出資,招攬人員,吸納資金,購買或租賃多所船只,通過被告人孔某林招攬船上人員、調(diào)度、管理船只,向境外采購白糖非法接駁、偷運入境,并指使李某云、鄭某朗、王某勝、董某錢、黃某南、周某克、諸某鋒等人在碼頭裝卸走私入境的白糖予以銷售。期間,該走私團伙通過被告人蔣某東、王某平聯(lián)系上家向境外采購部分白糖;通過張乙聯(lián)系部分卸貨碼頭,張乙還指使周某明幫助聯(lián)系或到碼頭工作;被告人王某富出資購船、被告人周某貴與王某福合謀并出資40萬元,參與該團伙部分走私,周某貴還到碼頭參與走私白糖裝卸望風等工作;被告人張甲受“鄭某貴”(在逃)指使參與走私貨款收支、傳遞信息等工作;被告人賴某受周某勤指使幫助記錄部分賬目、傳遞相關信息、發(fā)放工人報酬。2019年5月,被告人鄭某國還通過被告人張乙、周某明幫助鮑某紅等人走私團伙(另案處理)聯(lián)系卸貨碼頭。

  經(jīng)海關計核,被告人鄭某國、周某勤、王某福等團伙核心成員參與偷逃應繳稅額均逾2億元,其余16名被告人參與偷逃應繳稅額分別為500余萬元至1.8億余元不等。

  法院方面表示,該案涉案人數(shù)眾多、涉案金額巨大,各被告人在鄭某國、周某勤、王某福的組織策劃下,分工明確。調(diào)集貨源、資金、船只、碼頭、分銷渠道等多方資源,形成了購、運、銷較為嚴密的繞關走私犯罪體系和較為固定的走私犯罪團伙,在短短三個月時間內(nèi)走私次數(shù)多達40余次,嚴重違反了海關監(jiān)管秩序,導致國家稅款巨額損失,社會危害性極大。

  另查明,被告人張甲原在王某(已判決)處工作,擔任司機并幫助處理日常事務。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足球賽期間,張甲明知王某實施開設賭場行為,仍幫助王某記錄參賭人員輸贏情況,并提醒王某結(jié)賬,涉案賭資逾600余萬元。

  上海三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國等19人共同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采取繞關入境方式從境外非法接駁、運輸白糖入境,偷逃應繳稅額均屬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甲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幫助記賬等,其行為又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在本案走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鄭某國、周某勤、王某福、孔某林系主犯,其余15名被告人均系從犯,故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具體地位、作用、參與時間和次數(shù)以及自首、坦白、立功、退繳違法所得、預繳罰金等情節(jié),作出上述判決。